迪拜初审法院判令一名男子及其儿子共同向该男子的妻子支付1610万迪拉姆,原因是二人在夫妻纠纷期间拿走了她的珠宝、名贵手表和现金。
该笔款项由两部分组成:1510万迪拉姆为100多件黄金和钻石珠宝、手表及现金的价值,另有100万迪拉姆用于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害。
两人此前已在刑事法院被判盗窃罪成立,被判处一年监禁,并被共同处以1510万迪拉姆罚款。上诉法院维持了有罪判决。
该女子随后提起民事诉讼,索赔5000万迪拉姆,其中包括她称因黄金价格至少上涨70%而损失的约1100万迪拉姆利润,以及约2390万迪拉姆的精神和情感损害赔偿。
法院驳回了关于黄金预期利润损失的索赔,裁定赔偿须以实际损害而非假设收益为依据,并驳回其余诉讼请求。
(来源:《海湾时报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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